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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公开
作者:  时间:2012-11-16  新闻来源: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一)申诉须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五条和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依法向我院提出申诉:               

  (1)不服我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 

  (5)属于本院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的受害人请求刑事赔偿; 

  (6)认为侦查活动中有超期羁押、有案不立或错误立案等违法行为。 

  公民可以通过来信或来访的方式向我院提出申诉。公民如果向我院提出申诉,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材料(具体要求请点击 申诉材料要求),并敬请留下控告申诉人的联系地址和电话,以便我们联系其本人。有关控告申诉材料我们会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和办案纪律及时予以审查、办理,并答复控告申诉人。

   (二)举报须知

  1、举报权利

  《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2、举报方式

  举报职务犯罪应当实事求是,不要随意夸大,更不能无中生有。举报可以采取来访、来信、电话、传真或者网上举报等方式。

  佛冈县人民检察院地址:佛冈县振兴路园山街

  来信请寄:佛冈县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邮编:511600;

  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网址:www.12309.gov.cn. 

  3、实名举报的答复

  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的,属于实名举报。对于实名举报,除通讯地址不详的以外,检察机关在十五天内答复是否受理举报,一般在三个月内答复查办结果。

  举报人不服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可以向本院侦查监督部门请求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4、举报保护和奖励

  检察机关依法维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对举报线索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5、诬告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6、检察机关受理举报的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附:国家工作人员定义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提示:反映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经济犯罪以及其他犯罪行为,请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反映国家工作人员一般违法违纪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请向纪检监察部门以及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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