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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罪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找准办案、帮教与转化的平衡点
作者:  时间:2021-06-26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编者按 今年3月,为指导各地检察机关依法规范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最高检发布了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本期“观点·案例”围绕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适用,邀请法学专家与检察人员从不同角度进行探讨,敬请关注。

用足用好制度规定 最大限度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宋英辉 刘铃悦

宋英辉

“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以是否具有监督考察的必要性为主要依据”

附条件不起诉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了审前转处途径,也为其接受教育矫治、复归社会提供了机会和方式。如何准确把握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要件,直接影响该制度运行的效果。为了充分发挥该制度的预期功能,最高检发布的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为附条件不起诉相关要件的把握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标准和指引。

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以是否具有监督考察的必要性为主要依据

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但实践中存在机械适用法条的现象,忽视了立法背后所蕴含的价值期待。为此,指导性案例以是否具有监督考察的必要性为主要依据,围绕附条件不起诉条款中有关刑罚、罪数等要素,进一步明确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明确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界限。就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来说,都存在起诉裁量权的运用,但两者在适用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又有差异,应当区别适用。对于其中作出相对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在形式上都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关键看该未成年人是否具有考察帮教的必要。如果认为通过家庭教育指导、开展心理疏导等措施,更有利于解决其心理行为偏常,促使其更好回归社会,就应当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必要考察帮教的未成年人,应当适用相对不起诉。

如在检例第103号指导性案例中提出,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尚未达到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程度,综合考虑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能更好地达到矫正效果,促使其再社会化的,应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第二,犯有数罪也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的罪名范围,而没有具体规定罪数问题。实践中,对犯有数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很少适用。应当认为,犯有数罪与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并非绝对排斥的关系。如在检例第105号指导性案例中提出,存在数罪情形时,要全面综合考量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以及认罪认罚等情况,认为并罚后其刑期仍可能为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以充分发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特殊功能,促使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个性化、有效性、专业化办案和帮教社会化相结合

显然,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措施需要个性化,才能真正解决涉罪未成年人的问题;需要根据情况适时调整以便达到帮教效果;同时,还需要社会力量和专业人员的参与才能适应办案专业化需求。最高检发布的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从三个方面体现了这一制度期待。

第一,因人施策制定个性化附带条件。实践表明,多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与家庭监护缺失或家庭监护不到位有着密切关系,同时也有其特殊性。对此,应当以附带条件为契机,向涉罪未成年人提供其成长发育过程中所缺失的关爱和教育。如在检例第104号指导性案例中提出,检察机关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应当坚持因案而异,根据社会调查情况,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具体犯罪原因和回归社会的具体需求等设置附带条件。对共同犯罪未成年人既要针对其共性问题,又要考虑其特殊实际,设定符合个体特点的附带条件并制定合理的帮教计划,做到“对症下药”。

第二,动态调整考验期限和帮教措施。未成年人司法以行为人主义为核心,其目的是关注未成年人的未来,重点在于教育矫治,帮助其顺利地回归社会。正因如此,考察期限和帮教措施并非一成不变,应根据考察帮教期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教育矫治的需求,及时作出调整。这种调整包括几种情况:一是缩短考察帮教期限,帮助未成年人尽快适应角色转变。如果未成年人在考察帮教期间表现良好,且面临考试、升学等人生关键节点,检察机关可以相应缩短考察帮教期限。二是延长考察帮教期限,加大考察帮教力度。这主要是因为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察期内违反规定,再犯可能性较大,但仍有帮教可能性。对此,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延长帮教期限,矫正其行为认知偏差。三是调整所附加的条件和帮教方式方法。如果经过一段时间,发现所采取的帮教措施未能取得效果,可以适时调整帮教方案,使帮教措施更有针对性。

第三,借助社会资源提供全方位帮教。未成年人司法离不开多元化的社会支持体系。即,在刑事司法之内,关注正当程序的保障;在刑事司法之外,注重对未成年人人际关系和社会纽带的重塑。只有这样,才能培养未成年人尊重他人、遵守社会规范的意识,防止成年后再犯。如在检例第105号指导性案例中提出,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在社会调查、人格甄别、认罪教育、不公开听证、监督考察、跟踪帮教等各个环节,及时引入司法社工、心理咨询师等各种专门力量,依托党委、政府牵头搭建的多元化协作平台,做到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支持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实现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撤销:裁量标准与量刑建议

刑事诉讼法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规定了两种情形,一种是法定撤销,一种是裁量撤销。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划定了裁量撤销的判断标准,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结合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程度认定“情节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是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不一定会引起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法律后果。只有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检察机关才应当作出撤销不起诉的决定。而认定情节严重要结合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频次、具体情节,有无继续考察帮教的必要性等因素,综合考量。如在检例第107号指导性案例中提出,对于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验期内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逃避或脱离矫治和教育,经强化帮教措施后仍无悔改表现,附条件不起诉的挽救功能无法实现,符合“违反考察机关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第二,根据再犯可能性的大小,依法提出是否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如上所述,如果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多次故意违反禁止性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进入特定场所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违反指示性监督管理规定,经检察机关采取训诫提醒、心理疏导等多种措施后仍无悔改表现,脱离、拒绝帮教矫治的,这说明其再犯可能性较大。再结合其所犯罪行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检察机关应该将其交付刑事审判以追究其罪责。如检例第107号指导性案例中,检察机关认为唐某虽认罪但没有悔罪表现,且长期与社会闲散人员交往,再犯可能性较高,决定不适用缓刑。

(作者分别为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研究生)

□精准监督 □动态调整 □用好社会观护

三条经验诠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苑宁宁 钱文鑫

苑宁宁

“个性化设置附带条件,灵活调整考察期限,刚柔相济地教育感化涉罪未成年人。”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确立,为有效转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中,受制于力量配备与配套措施,对风险难以精准把控,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仍有进一步挖掘空间。最高检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遵循未成年人司法“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充分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其中有三条宝贵经验,对进一步准确理解与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有重要指引价值。

第一条经验:精准评估。全面把握涉案未成年人具体情况,综合评估制度适用风险。

第一,开展社会调查与心理测评,制作社会调查报告。社会调查报告是全面认识了解涉案未成年人、精准评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的重要依据。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应当进行社会调查,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认真审查,报告内容不能全面反映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调查,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有关组织、机构补充调查。

第二,综合评估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风险,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实践中,由于欠缺风险评估的精确标准,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可能产生的风险主要由承办检察官主观判定。基于增强检察官风险管控能力、鼓励检察机关在符合条件时采取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以及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目的考量,最高检及时发布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为各地检察机关提供指导的同时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三,严格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相对不起诉适用于“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但刑罚裁量的灵活性决定了二者的适用范围可能会存在交叉。因此,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在综合考量涉案未成年人涉嫌的罪名和具体情节、主观恶性、再犯可能性等要素基础上,作出程序选择。如检例第103号指导性案例中,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和听取各方观点后,认为胡某某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不符合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条件。同时,结合胡某某自身特殊因素,对胡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将更有利于其回归社会。

第二条经验:动态调整。个性化设置附带条件,灵活调整考察期限,刚柔相济地教育感化涉罪未成年人。

第一,根据不同涉案未成年人设置独具个性化与针对性的附带条件。未成年人在成长发育过程中固然有共性规律体现,但更多的还有自身所特有的个性。在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中,检察机关找准办案、帮教与保障学业的平衡点,灵活掌握办案节奏和考察帮教方式,做到为每个涉案未成年人“量身定制”附带条件,帮助改掉不良习惯、断绝不良社会关系以及提高综合素质,教转成效显著。

第二,动态评估涉案未成年人的综合表现,灵活调整考验期。法律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至一年,办案检察官会在综合考虑情节轻重、主观恶性等要素后确定考验期的长短。需要注意的是,考验期的确定并不等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结束,而是该项系统工程的开始。在检例第103号指导性案例中,经过动态评估胡某某阶段性表现,检察机关组织家长、学校、心理咨询师、社区召开“圆桌会议”听取各方意见,最终决定将其考验期缩短为八个月,并对最后两个月的帮教内容进行针对性调整。

第三,增强附带条件的刚性。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中有两个亟须厘清的概念——帮教措施与附带条件,前者多带有柔性,而后者则更需具备刚性,附带条件应该作为推动和促进帮教措施顺利开展的刚性内核。刑诉法中规定了两种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一是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附条件不起诉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在检例第107号指导性案例中则为“情节严重”的判定提供了实践指引。

第三条经验:用好社会观护。协调各方,挖掘社会资源、培育社会支持体系。

检察机关是决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及在考验期内进行监督考察的核心,应牢牢把握住涉案未成年人这个主体,积极主动与未成年人以及其家庭成员进行沟通。然而,受限于各地检察机关专职未检力量配比,希冀仅凭办案检察官的力量实现涉案未成年人考验期间内的高效监督管教无疑略显捉襟见肘。检察机关可以在考虑自身实际的基础上广挖社会资源、培育社会支持体系,在逐步建立健全与异地司法机关以及与民政、教育等机关的合作内外双循环的同时,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与专业的社工团队和心理咨询团队建立起良好合作关系,最终形成转处涉案未成年人的强大合力。在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中,司法社工频频充当检察官与涉案未成年人之间的沟通纽带,为办案检察官掌握考验期未成年人的表现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者分别为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与社会调查结合 □与量化指标结合 □与社会支持体系结合

注重“三个结合”促进教育转化

杨新娥 于艳丽

杨新娥

“附条件不起诉与量化指标相结合,有效执行帮教方案。”

司法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仍存在与不起诉界限模糊、适用不充分、监督考察不力等问题。最高检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明确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精准帮教、异地协作、考验期设置与调整等,为提高附条件不起诉帮教效果,发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最大优势提供了指导。

一、附条件不起诉与社会调查相结合,精准设置附带条件。

专业、规范的社会调查报告能够准确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条件等,为检察官制定精准帮教方案提供支持。在具体办案中,应根据社会调查反映出的未成年人存在的认知偏差和行为失范问题,设置个别化、针对性的附带条件,将附条件不起诉的附带条件设置与社会调查相结合:

第一,精准搭配四类帮教措施。对法律意识淡薄的安排参加法治宣讲、模拟法庭、旁听庭审;对有抽烟、进入娱乐场所等不良行为的,设置负面行为清单,并且安排其进行街头送爱心、照料老人、探访留守儿童志愿服务等正面行为;对存在不良友伴交往的,请司法社工、大学生志愿者等发挥正面榜样引领作用等。如检例第104号指导性案例中庄某定期参加专题心理辅导。

第二,保障未成年人生活、工作稳定性,平衡办案、帮教和未成年人生活状态。未成年人处于塑造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关键时期,因此在设置附带条件时,应充分考虑到案发前未成年人就学就业情况和案发后就学就业意愿,为其回归社会提供正向支持。如检例第104号指导性案例中,检察机关积极与教育部门、学校沟通协调,确保四名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不中断学业。

第三,共同犯罪案件帮教措施精细到每个人。未成年人共同犯罪要将共性化和个性化的附带条件相搭配,根据一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存在的法律意识淡薄,安排团体或个人的法治教育;根据各自特点分别设置个性化附带条件,精准帮教。在检例第105号指导性案例中,针对家庭责任缺位的共性问题,检察官会同社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针对五人各自特点分别设置个性化附带条件,如对容易被误导的包某进行“朋辈群体干扰场景模拟”训练等。

第四,异地协作开展附条件不起诉时,结合两地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特色。开展异地协作考察帮教,要提前充分了解考察地社会调查、心理咨询、社会支持体系等工作情况,能否为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提供社会调查、心理疏导、继续学业等,两地互为补充,发挥双方优势设置帮教效果好、可操作性强的附带条件。如检例第106号指导性案例中,两地检察机关共同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教方案。

二、附条件不起诉与量化指标相结合,有效执行帮教方案。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教育、感化、挽救不是一蹴而就的,在六个月至一年的考验期中循序渐进,帮教措施的量与质同等重要,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对帮教措施进行量化:

第一,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的设置要充分考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再犯风险,以及进行不良行为矫治、赔偿损失、心理疏导所需时间。考验期内根据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表现情况在法定期限内可以适当缩短或者延长考验期。在考验期首月、中期、每季度等时间节点进行阶段性考察总结,明确继续改进的方向和措施。在定期考察中,穿插不定期考察,根据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表现及时进行必要的家访、训诫等。在检例第103号指导性案例中,检察机关在考验期内将定期反馈与实时监督相结合,跟进帮教进度和成效,适时调整考验期限。

第二,参加帮教活动数量。对考察帮教内容量化处理,明确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参加帮教活动的具体数量,以便执行和监督,如规定在考验期内完成志愿者服务的时长、撰写思想汇报的数量、向被害人赔偿的数额等。在检例第106号指导性案例中,牛某因经济困难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分期还款赔偿方案,承诺两年付清,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第三,限制违规次数。明确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考验期内的负面行为,并根据违规次数设置不同的惩戒措施,如首次违规训诫,二次违规延长考验期,三次违规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违法监督考察规定的情况,经训诫、延长考验期仍无悔改表现的,依法撤销附条件不起诉,提起公诉,避免帮教协议的规定难以落实。在检例第107号指导性案例中,检察机关对唐某作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就属于这种情况。

第四,异地协作定期沟通。异地协作难点在于办案检察机关如何跟进了解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情况,因此需要两地检察机关加强沟通协作,受委托的检察机关要及时反馈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行踪轨迹、思想动态等考察帮教情况,为动态调整考验期、改进帮教措施、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提供依据。

三、附条件不起诉与社会支持体系相结合,合力促进教育转化。

社会支持体系的建立为提升附条件不起诉工作质量和效果提供支撑,在司法实践中,应积极与教育、民政、团委、妇联等各方联合,依托多元化协作平台,提升帮教合力和帮教效果:

第一,社会支持贯穿始终。社会支持体系不仅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后的考察帮教环节发挥作用,而是贯穿于案件办理始终。案件办理阶段的环节有: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的社会调查、人格甄别、认罪教育、不公开听证,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的社会调查、监督考察,以及起诉或不起诉后的跟踪回访等。

第二,及时引入社会力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羁押、听证等程序,其心理、行为可能出现变化,要把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因案件第一次被讯问、生活环境变化、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等关键节点,及时引入司法社工、心理咨询师等专业力量,进行专业评估和疏导,促进教育、感化、挽救。

第三,动态维护帮教小组。围绕附条件不起诉帮教方案,联合家庭、学校、社区等组成考察帮教小组,将帮教方案分解为各方负责的具体任务,明确各方责任、义务。如父母负责生活照料和家庭监管,学校负责行为监督和知识输送,观护基地负责行为矫治和技能培训等。采用微信群、电话、走访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保持日常联系,及时沟通、了解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情况、帮教进度和成效等,发现问题及时调整。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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