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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复杂案件提前介入侦查探索
作者:  时间:2019-08-14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检察机关在重大复杂案件中提前介入侦查,符合司法规律和我国现实需要,有助于优化检警协作、强化侦查监督、提高案件质量、提升诉讼效率。 

 

制图:蒋霞 

检察机关在重大复杂案件中提前介入侦查,符合司法规律和我国现实需要,有助于优化检警协作、强化侦查监督、提高案件质量、提升诉讼效率。近些年来,基层检察院在办理重大复杂案件时,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不断健全完善提前介入工作机制,效果非常好。

(一)充分发挥捕诉一体办案优势,借力改革叠加效应,不断提升提前介入工作实效。一是坚持捕诉联动介入侦查,依托提前介入将侦查引导贯穿于刑事立案至侦查终结的侦查活动全过程,坚持引导取证的结果既要符合逮捕的证据要求,又要考虑到起诉的证据需要,防止审查逮捕与侦查终结、审查起诉相脱节。二是坚持机制建设的有效性、长期性,积极与公安等相关机关建立侦诉协作机制,明确侦查机关认为独立侦查有一定难度而需要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的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请求,检察机关可以派员介入侦查程序,提前了解案情,参与案件讨论,就侦查重点、证据收集、程序规范等问题提出建议;对于确有必要的,检察机关可以主动介入侦查,侦查机关应当积极配合。三是坚持大胆探索实践,结合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以及公安机关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等相关改革,探索检察官包片监督协作机制,根据辖区派出所及侦查部门的设置情况,对口划分相应的办案责任区,每个片区落实检察官负责该片区内刑事案件的提前介入工作。通过与公安机关加强沟通联系,了解、掌握片区内案件情况,发现侦查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共同研究工作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寻求法律政策上的解决办法。

(二)坚持“介入但不干预、引导但不指挥、讨论但不定论”的适度介入原则。注意引导侦查的适度性,坚持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刑事诉讼任务。明确提前介入的目的是检察人员与侦查人员形成优势互补,核心内容是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提前介入不等同于联合办案,防止越俎代庖,防止侦查引导、侦查监督与侦查行为产生竞合。明确提前介入是从批捕或者起诉的角度对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等侦查活动进行引导,而不是全局指挥。在具体收集、固定证据方面,检察人员只需要说明逮捕应当有哪些证据、证明力应当到什么程度即可;在案件的性质讨论时,只需说明案件事实和证据符合何罪的构成要件。对于公检两家存在意见分歧时,不能借口不批准逮捕或者非正当行使侦查监督权,强迫侦查机关按照自己的意愿收集和固定证据,防止滥用权力、过度干预侦查活动。

(三)坚持个案介入与类案引导相结合、取证引导和侦查监督相结合、捕前介入与捕后跟踪相结合。一是在介入的内容上,除介入重大复杂的个案引导侦查以外,还要注重在执法理念、工作程序和类案侦查方面进行引导。在引导过程中注重对新型犯罪案件的研究和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二是在介入的目标上,除引导侦查取证以外,还注重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的监督,实现由检警合力向体现制衡转变。在引导过程中注重规范取证行为,防范违法取证现象和侵犯人权的行为发生,促进侦查监督更加具体深入,确保打击犯罪更加准确高效。三是在介入的时间上,除在立案后、逮捕前介入案件引导侦查,还注重在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后继续跟踪案件,帮助侦查人员及时解决取证过程中的困难和障碍,确保引导侦查目的顺利完成。

(四)坚持明确范围,细化手段,促进提前介入工作的有效性。一是结合实际确定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最大程度地发挥侦查监督的效用,具体包括:上级公安司法机关确定为专案的重特大刑事案件;跨市、区的重特大案件;重大的制假售假犯罪案件;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特大案件;作案手段新、社会影响大的疑难案件;侦查机关要求和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引导的其他案件。二是打破以往仅参与案件讨论的部分介入模式,积极向参加现场勘查、证据保全、强制措施适用等核心方向延伸,提升提前介入的全面性,具体方式包括:参加现场勘验、检查;旁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和证人;参与侦查机关的案件讨论等。

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在重大复杂案件中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还需要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

进一步明确特殊类案的介入范围。虽然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已相对明确,但在某些类案的介入范围上存在任意性。如一些院在集中办理环境资源类案件过程中,由于案件专业性和问题复杂性,导致公安机关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次数较多,介入方式往往是要求参加现场勘查检查。又如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监察机关函请检察机关派员介入的案件已超出相关规定的介入范围,在办案力量有限的情况下,导致检察机关疲于应付,影响提前介入效果。对于特殊类案,需联合侦查机关进一步完善提前介入机制,明确介入范围,实现提前介入的目的。

进一步发挥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制约作用。目前提前介入工作主要体现为,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配合支持,如分析案件、指导取证,检察机关对提前介入工作的知情权、质询权和建议纠正权行使不足。要实现提前介入作为行使侦查监督职权的重要手段,积极应对庭审实质化对证据的要求,必须坚持以强化监督为主的原则,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相互独立,各司其职,提前介入不能演化为联合办案。

进一步加强检察官队伍专业化建设。在捕诉一体化办案模式下,提前介入由一名检察官从批捕到起诉一揽子到底,有利于实现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有效引导。但由于新型犯罪和边缘犯罪层出不穷,有的案件涉及金融证券、知识产权、网络信息等专业知识,对检察官的专业化素质要求越来越高。目前,基层检察院针对新型案件和边缘犯罪的专业培训较少,复合型人才比较匮乏,致使检察官对于其他领域专业知识储备不足,难以有效保证提前介入的监督质量。

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管理。在过去,批捕和起诉都有专职检察官介入,对案件双重把关。但现在仅有一名检察官介入,如检察官缺乏提前介入的相关经验或是敷衍了事,就难以实现提前介入的监督效果。因此,需要健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对没有经验的检察官实行检察官“一对一”引导,由资深检察官教年轻检察官,同时将提前介入纳入检察官联席会议程,保证提前介入的案件质效。

(作者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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